固始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固政办〔2009〕67号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33号)文要求,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为集体土地依法、有序流转提供清晰的产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固始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请各乡镇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固始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工 作 方 案
(代拟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33号)文的要求,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为集体土地依法、有序流转提供清晰的产权,国土资源部提出2009年底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已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列入2009年国土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因此,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的基础;是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依据;也是我县新农村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涉及各个乡村组和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如期完成。
二、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根据上级国土部门要求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布置,针对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等相关工作急需运用此成果的实际,县政府将以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程序;要组织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等,做到既依法依规又据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增加农民负担。各个乡镇以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所,各个乡(镇)、行政村、村民组均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责任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于每月1号书面向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度。对于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对该乡镇的用地报批工作,停止下达用地指标等。
三、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程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其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根据(豫国土资发〔2009〕33号)文件精神,2009年底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务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县农村集体土地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全面展开。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明晰的先予登记的工作思想,稳定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间要求为10月底前完成,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权属调查完成的村,必须进行登记,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调处,调处不了的将争议区单独划宗进行登记,填写争议原由书,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界限为6-11月,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深入各行政村、组进行摸底调查。各个村民组于
(三)对新申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当事人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建设完成后,乡(镇)国土所应及时检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表册,在地籍表上加盖国土资源所公章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上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被征收(用)的集体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进行补偿;办理征地拆迁的,必须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和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档案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依据政策,理顺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豫国土资发〔2009〕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顺工作程序,严把登记关。
(一)由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发布固始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的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二)各乡镇均要选择权源资料相对齐全,界址明晰,基础工作较强的村开展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选择三到五个村庄和部分集体企业用地按程序调查,通过试点,总结各乡镇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县技术指导组将依据现有法律、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保证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开展,得以顺利进行,试点工作在7月底完成。
(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设立专门窗口负责本乡镇区域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地籍调查工作,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地籍堪丈记事栏填写相应意见;在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填写“经审核,该宗地的权属证件齐全、有效合法、界址清楚、四至无纠纷,调查结果正确、地籍堪丈结果正确”的意见,并由所长签字及加盖乡镇国土资源所公章。
为加快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进度,针对农村土地权源不完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以护民、便民、服务、高效为宗旨,采用先易后难,区别对待:对农村居民宅基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简化办事程序,实事求是;对农村公益事业用地能简则简,不违法操作;对村办企业和村内个体企业应该严格登记,查清土地使用者、用地时间、权属来源、土地用途,测绘用地范围,有无用地批文,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特别是大面积建设用地,查清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是否违法违规用地。对于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发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只进行土地调查、填表、统计,暂时不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顺利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可先由各个乡镇统一汇总该类建设用地实际情况,上报县政府。
(四)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及权属认定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居住至今且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农宅办理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用地情况说明,经过地籍调查核实经公告无异议的,由乡镇国土所统一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及地籍调查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结土地登记后,由乡镇国土所统一将证书领回,发至土地权利人,同时应当做好土地登记证书的领取记录工作。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可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使用情况属实,并且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经乡政府统一上报,由固始县人民政府统一下发确定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作为权属来源资料。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已经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未作处理的,可按当时的政策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而后申请土地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未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有用地批文可直接调查登记;无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由乡镇汇总整理,依法统一上报县政府,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批准面积登记。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出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改造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重新进行登记。
4、199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使用的土地为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由乡政府集中申报县政府审批,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农用地的,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期分批报市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列入本论规划调整,待乡镇规划审批后,再申报农用地转用,由政府批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进行土地登记。
5、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依村委会出具的说明中的时间为准。说明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土地座落、家庭人口数、土地面积、占地时间、占地类型、建房时间等,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说明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借此向农民乱收费,一经举报查实后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建设用地的地类认定及是否符合规划的认定由国土所负责并出具证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依建设占用的不同时间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调查、填表、登记,不予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农村村民除继承外,一户只能申请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以上五项不予发证的,给予统计汇总在备注栏内说明情况,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办公室备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予以处理后,再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土地 方案 通知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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