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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09-04-23 17:45 点击:

  

固政文〔2009〕84号


关于印发《固始县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
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固始县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固始县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始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
  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为大寒日: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居住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且应不小于13米。
  (二)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
  2、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3、山墙突出部位间距不小于4米。
  (五)低层与多、高层居住建筑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高层的应满足本条(一)、(二)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低层的应满足本条(四)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低层居住建筑与多、高住宅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六)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低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2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5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低层不得少于9米,多层不得少于12米,高层不得少于18米;规划红线宽40米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低层不得少于7米,多层不得少于9米,高层不得少于16米;规划红线宽30-50米(含30米、35米)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低层不得少于5米,多层不得少于8米,高层不得少于12米;规划红线宽20-25米(含20米、25米)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低层不得少于4米,多层不得少于6米,高层不得少于10米;规划红线宽20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低层不得少于2米,多层不得少于4米,高层不得少于8米;
  (三)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五)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5米。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0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二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规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8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30米。
  (三)县乡道次要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市人口密度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各外延伸距离不得小于0.75米。
  第十四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低层、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2倍,侧向不小于1.0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固始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中与原《原固始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冲突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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