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德发,男,1967年11月6日生。
被告胡启成,男,年龄不详。
原告郑德发诉被告胡启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启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德发诉称,我曾拥有温特慢摇吧16%的股权,2007年3月30日经协商将股权转让给被告,约定价格106000元。后胡启成给我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060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
被告胡启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郑德发将自己所有的温特慢摇吧16%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胡启成,2007年4月20日,被告胡启成给原告郑德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郑德发在固始温特慢摇吧的股权转让金106000元”,并注明了还款计划。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8年共付给原告22000元,余款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转让金,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出具了欠条及还款计划,不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启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84000元(款经法院转交)。
二、驳回原告郑德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0元,保全申请费1200元,合计4220元,由原告郑德发负担1120元,被告胡启成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2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 品
审判员 聂士峰
审判员 程东升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 铭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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