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旅游定点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我县旅游接待服务水平,加强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定点饭店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知名度,促进固始旅游业的发展,依照《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定点饭店是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定点标志,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或住宿的酒店、宾馆、饭店。
二、固始县旅游局为固始县境内旅游定点饭店颁发统一定点标志牌,并发布公告。
三、固始县旅游局是固始旅游定点饭店的审批部门,负责对《固始县旅游定点饭店管理办法》的实施。
四、依照《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县内外旅行社、旅游公司对来我县旅游观光的游客实行定点接待制度,以确保游客安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旅游定点饭店申报条件
(一)必须符合《固始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二)工商、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齐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经营;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安全卫生,服务质量较好,能同时接待三个标准团(农家饭店30人以上)的接待能力;
(四)品位较高,独具特色,能代表固始县旅游业对外形象(定点农家饭店必须具备农家风味);
(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管理;
(六)能自觉接受游客及社会监督,保障体系健全,能及时妥当处理游客投诉及应急事故。
六、旅游定点饭店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饭店提出书面申请,并配附相应证明复印件报县旅游局审批,星级饭店申批程序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旅游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15日内,派出考察组对申报旅游定点饭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并拟写书面考察报告;
(三)县旅游局针对考察报告,对照旅游定点饭店条件,并结合全县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确定该饭店(农家饭店)是否具备旅游定点饭店的资格;
(四)旅游定点饭店一经审批,县旅游局将对该饭店颁发《旅游定点饭店经营许可证》,实行挂牌管理,纳入旅游定点饭店管理体系。
七、旅游定点饭店的经营与管理
(一)旅游定点饭店要本着“突出特色、公平竞争、周到服务、永续经营”的原则,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旅游定点饭店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在县旅游局存档。
(三)旅游定点饭店经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法,不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禁止上路接客、拦客、追车和欺客、宰客等不良行为。
(四)旅游定点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质价相符,明码标价。
(五)旅游定点饭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确保游客饮食卫生安全。
(六)旅游定点饭店应接受县旅游局对其经营情况、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旅游定点饭店必须按照县旅游局的要求,全面准确地向县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八)未评定的饭店(餐馆)不得使用有关旅游定点的称谓进行宣传招徕及其它活动,已评定的旅游定点饭店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全县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及其它活动,此项内容将纳入年度考核和年检范围。
(九)旅游定点饭店应按规定悬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定点标志牌。
八、奖励与惩罚
(一)在经营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定点饭店,经县旅游局评比考核后,给予表扬与奖励。
1、年度旅游创收、接待人次名列前茅的;
2、宣传促销和招徕活动取得重大成绩的;
3、按时如实上报旅游统计报表的;
4、其它旅游服务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参加省级以上行业竞赛获得名次的。
(二)全县所有旅游定点饭店经暗访或复核达不到定点标准的,县旅游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发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饭店,须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定点。
(三)旅游定点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游客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拒绝或阻挠复核检查的,县旅游局可直接取消定点资格。
(四)旅游定点饭店违反上述经营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旅游局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游定点饭店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五)旅游定点饭店因经营不当,造成游客食物中毒,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固始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月起实施。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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