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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标准

发布时间:2006-06-09 17:16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股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科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科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股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标准应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科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由承办机构填写《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
(3)调查终结。由承办机构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表》,将《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连同证据材料一同移交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本机关负责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审批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文书。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本标准应当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三、实施征收排污费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征收排污费的主体合法
1、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信阳市环境监理站具体负责。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收费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征收排污费。严禁委托个人实施征收排污费。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征收排污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
(三)实施行政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行政收费程序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和减、免及缓缴工作规程》进行征收。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和减、免及
缓缴工作规程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规范排污费减、免及缓缴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普通征收程序
1.县环境监察大队向排污者下达排污申报登记通知。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环境监测站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的建筑施工排污申报,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
排污者在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需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3日内报告并变更申报登记。
2.县环境监察大队受理排污申报登记并进行审核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复核申请,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作出收费决定。县环境监察大队依据排污申报结果和征收标准对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进行核算,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4.排污者应当在7日内缴纳排污费,执收人员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5.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行政收费文书档案。
二、排污费的减、免程序
1.受理申请的条件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按要求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2.申请程序
(1)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
(2)申请内容应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要求书面提出。
(3)按不同审批权限的申请程序
审批权限:减免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审批,减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审批程序:本级征收、本级审批的,直接申请;本级征收、上级审批的,同级备案,向上级申请;本级征收、国家审批的,同级备案,向省级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向国家申报。
3.核实程序
    县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由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污染控制股、政策法规股分别核定排污者是否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及损失程度;由综合计划股汇总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局负责人审查决定,20日内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4.审批程序
(1)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后会同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期限为30日。
(2)批准形式统一为书面批复。
(3)批复方式:县环保局直接批复给排污者,抄报上级财政、价格和环保部门备案;抄送市环境监理察大队。
5.排污费减免工作过程中的材料,应及时整理建档归档。
三、缓缴排污费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1)排污者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批复期间。
(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2.申请程序
(1)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请。
(2)申请内容应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且不超过3个月),要求书面提出。
3.审批程序
(1)审批机关为县环保局局长办公会。
(2)批准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
(3)期满未做出批准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4.排污费缓缴工作过程中的材料,应及时整理建档归档。
四、公告程序
  1.排污费减、免及缓交应定期公告,公告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
2.公告期限为半年一次。
3.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的内容。
五、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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