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农业局行政执法标准
发布时间:2006-06-09 17:11 点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股室及经授权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局属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股室及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股室及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局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颁发证件。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2、听证程序。(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股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股室及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股室及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1)经批准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4)告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即通过《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收费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收费的主体合法
1、各股室及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收费,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收费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性收费。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收费。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收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实施行政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收费。并出具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或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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