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三规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人口计生委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科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科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⑴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⑵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⑶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⑷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⑴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⑵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⑶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科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委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科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⑴经批准立案。
⑵调查取证。
⑶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⑷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⑸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⑴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⑵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⑶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征收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征收的主体合法
1、各科室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征收,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征收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性征收。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征收。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征收。
(二)严格执行“一法三规一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征收
(三)严格执行行政征收程序
1、制作征收呈批表,并经本委法制机构批准。
2、对征收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作出征收决定。
4、送达征收决定书。
5、出具国家规定专用票据、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6、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7、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行政征收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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