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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06-05-23 16:41 点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32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5]130号),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为目标,围绕建设和谐固始,着力规范行政行为,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落实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二、本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县直执法组织(后两者以下统称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三、考核的实施机关
  对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政府目标办、县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各乡、镇,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自查自评。
  四、考核的计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以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
  五、考核的内容和分值
  在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以下3项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规范;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前进行法律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率达100%;规范性文件合法率达100%;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35分)。
  本条有五项要求,第一项、第二项不达要求的分别扣5分,第三项不达要求的扣15分,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发生一件扣10分。
  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在全县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不适当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发生一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
  (二)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适用执法依据准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行政执法文书真实、规范;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期限处理矛盾纠纷;本地、本系统未发生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依法及时追究执法违法人员的过错或者错案责任(40分)。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发生一起扣10分;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卷扣10分,不真实的发现一卷扣5分。
  本地、本系统发生一起因执法违法或者违法不作为引发重大事故、事件的,或者本地、本系统发生一起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
  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及时追究执法违法人员过错或者错案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一起扣40分,发生二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乡镇政府,未及时追究执法违法人员过错或者错案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二起扣40分,发生三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
  (三)做好行政复议工作(25分)。
  对于依法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的、未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不按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发生一起扣15分;对于不按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报表的,发生一起扣10分;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发生一起即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未完成。
  六、考核方法
  1、查阅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制度的情况。
  2、查阅被考核单位的所有文件,了解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情况;通过日常备案审查,了解被考核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合法率;查阅、统计被考核单位当年规范性文件的总量,进一步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
  3、抽查或者全查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了解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率、错误率。
  4、设立公众意见箱或者通过网站、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或者通过新闻单位的报道,了解被考核单位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5、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学工作者,依法集中评议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事项。
  6、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监督机关了解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情形的比率以及有关情况。

  附件

  纳入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

  一、各乡、镇政府(32个)。
  二、县政府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9个)
  安监局、保密局、人事局、财政局、残联、档案局、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广电局、环保局、计生委、建设局、交通局、教体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局、林业局、旅游局、民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气象局、人防办、审计局、水利局、司法局、商务局、统计局、卫生局、文化局、畜牧局、盐业局、公用事业局、民族宗教局、中小企业服务局、信访局。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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