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9-07-28 16:41 点击:次
固始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
公 告
按照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的安排,县优化办会同县督查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民政局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全县具有收费职能的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全县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70项。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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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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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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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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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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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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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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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发
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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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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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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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价市字[1989]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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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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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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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发[198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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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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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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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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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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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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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公告后,就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此次项目公示后,凡是未列入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实施收费,否则即视为“乱收费”。
二、《收费许可证》未办理、未年审和未变更的部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三、县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及“经济110”、物价局负责接受群众和企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4999110(县优化办)、6163550(县物价局)。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固始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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