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 契 税
一、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凡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我省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我省契税税率为4%,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根据情况不同执行税率有以下几种:
1、商业用房、非普通住宅、土地,契税税率为4%
2、2008年11月1日以后至2010年9月30日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为2%
3、2010年10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
四、契税的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答: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五、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另外,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也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六、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法院判决的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以法院判决书上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七、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契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契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外,须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相关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法人或纳税人身份证等。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提供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发票、原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
3、房屋买卖,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发票、承产人身份证;二级市场的还应提供原产权证及交易双方身份证等。
4、土地、房屋赠与,应提供赠与公证书、原产权证、双方身份证等。
5、土地、房屋交换,应提供交换协议及交换双方的原土地使用证、房权证、身份证等。
6、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入股、抵债,应提供投资、入股、抵债协议或裁定书、身份证等。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不在契税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十、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予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十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离婚后财产分割,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另一方,不征契税。
十二、转让期房是否征收契税?
答:转让期房,房屋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十三、纳税人分期限支付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成交价款,应按什么征收契税?
答:纳税人分期支付土地、房屋成交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总
付金额一次性缴纳契税。
十四、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答:土地出让金是土地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了契税,其计税依据不能扣除。
十五、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否补缴契税?
答: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十六、不缴纳契税,能否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
答:契税实行的是先完税后办证制度。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在征税范围的,纳税人不缴纳契税,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
第二部分 耕地占用税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确定的?
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四、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种植农作物或经济林木的土地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并按规定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
六、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按照规定,我县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为22元/平方米,并实行一次性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农村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七、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地面积×适用税率
八、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或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九、临时占用耕地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因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按公路建设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固始县地方税务局 2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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