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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发布时间:2009-07-28 10:04 点击:

  

设定依据: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办事程序:1、人口计生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2、行政审批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受理机关指定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的意见和建议。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根据初步意见和建议,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拟予批准、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3、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调查申请的单位。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重新审批。4、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复函给提出调查申请的单位。

办理时限:五个有效工作日

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申报表》。2、调查方案。3、调查表及调查问卷,即统计调查的具体内容。4、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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