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贯彻价格计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省、市委托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范围;制定和调整县管理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及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四、监测全县物价水平变化动态,分析、预测变化趋势,研究提出实现全县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宏观政策及措施。
五、负责起草县价格管理办法和规定,规范价格行为。
六、对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收费进行监审。
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规范其筹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得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价格调控能力。
八、指导全县物价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岐视、价格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全县明码标价工作和物价信得过活动。
十、负责工农业新产品价格成本调查和对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测定。
十一、开展对赃物、罚没物、无主物、拍卖公物、价格纠纷财物的价格认证。
十二、建立全县价格信息网络,为政府提供政务价格信息,为企业提供价格咨询服务,开展价格统计业务,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衔接周边价格水平。
十二、承办县政府、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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