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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办 事 指 南

 

固 始 县 民 政 局

 
   单位主要职责:

     
   一、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指导全县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及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具体承办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及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协调下达全县各接收单位安置计划指标;承办县退役士兵的工作分配手续;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待分配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四、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体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全县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计划的审核、编报及组织实施;指导军队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县军休工作人员以及军休所设施的管理;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革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六、负责全县村(居)民委员会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规划并监督和组织实施。
   七、指定全县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跨乡镇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八、承办省、市政府下达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与邻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乡镇之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九、拟定婚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中介机构设立报批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县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管理殡葬事业单位。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会团体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二、指导、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活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三、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县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有关收容遣送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全县收养工作和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华侨收养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六、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七、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 固始县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固始县残疾人联合会

   救灾办主要职责
   一、查灾报灾;
   二、搞好救实款、物的发放;
   三、安排好全县生产自救工作;
   四、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

   县残联主要职责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挥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豫政[2001]18号)文件精神,开展我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五、根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开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提高残疾人素质。
   六、根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豫政(2001)18号文件,开展我县的残疾扶贫解困工作,用好康复扶贫基金,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豫政(2001)18号文件,开展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实行集中、分散、个体从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安排残疾人就业。
   八、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等单位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等活动,积极发展残疾人特殊的艺术,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九、加强我县残疾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深入进行法制宣传,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强制性标准,实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一、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有关规章、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二、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十三、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电  话:0397-4942263